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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 1.公司廠房目前已完工發票金額相符(有合約),後續還會有第二次(另有合約),關於退稅申請 的部份可以先行第一次完工的部份退稅嗎 ?還是要一起申請? 2.另有水電工程、電梯等。這些是應該加在廠房成本單切一筆房屋及建築還是另設在房屋及 建築項下 。 3.如上題。國稅局會核對退稅金額跟發票合約是否相符那跟財產目錄(金額)有關係? 4.當年停業客戶是否需申報扣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贈與配偶以外之他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亦免徵贈與稅。但若被繼承人之贈與行為發生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特定近親,則該贈與的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基於租稅公平合理,防止規避遺產稅之課徵及累進稅率之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明文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所為贈與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則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媳婦、女婿、孫子女、孫媳婦、孫女婿、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兄嫂、弟媳、姊夫、妹夫)等有繼承權之人或與繼承有關係之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有感媳婦乙君長年照顧,分別於107年12月及108年12月各匯款200萬元贈與媳婦乙君,因均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甲君該二年度皆無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嗣甲君於109年6月死亡,繼承人未將其贈與媳婦乙君之400萬元現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繼承人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解說相關法令後,已撤回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特別注意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有贈與財產情事,依法應視為遺產,須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資訊來源:北區國稅局)

Q:公司股東之間如有金額借貸,且並未計算利息,其有稅務上應設算利息之相關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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