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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祭祀公業買賣土地時,支付給代辦者(個人非公司)30% 佣金,事後代辦者退佣5% 給祭祀公業的派下員,想請教 1.代辦者應該將此類退佣列為派下員的所得去申報? (執行業務所得?) 2.是否需要做代扣繳? (有可能列為不代扣繳的項目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自105年1月1日施行,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房屋、土地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為35%,超過2年以上才能適用20%以下之稅率,惟倘符合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亦得按較低稅率20%課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規定,倘個人因調職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應符合本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方得適用較低稅率20%課稅。       該局指出,有民眾A君來電詢問,其於108年5月間在工作地購買房地,但本人及配偶均未曾在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嗣因調職出售該房地,並於109年3月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屬「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情形,是否得以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呢?經該局回覆:因A君本人或配偶未曾於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不符合前揭得按稅率20%課稅之規定,故仍應依出售房地持有期間(108年5月至109年3月)在1年以內,按適用稅率45%申報納稅。       該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個人出售房地如為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亦不論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仍應就房地之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詳加確認,並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即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小規模營業人如經營實體商店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且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按季提供銷售額與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可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營業人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之總局申請適用「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經核准適用本項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其每月銷售額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限制,免使用統一發票。該分局說明,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一)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   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二)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接受二家以上行    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三)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依規定期限及格式,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該分局指出,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自核准之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除可免使用統一發票外,因結合行動支付業者廣告效益,可誘發消費者購買動機及消費頻率,以提高銷售額及提升經營效率,並減少收受現金遭竊風險及保管困擾。資訊來源:中區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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